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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型散装容器附加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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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型散装容器附加的一般规定

中型散装容器用于装运闪点为60℃(闭杯)或以下的液体,或用于装运易发生粉尘爆炸的粉末时,须采取防止静电危险的措施。

每个金属中型散装容器、钢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和复合中型散装须按6.5.4.4或6.5.4.5的要求分别经过检查和试验;

1.        投入使用之前;

2.        以后每2年半和5年,选合适的;和

3.        修复或改制之后,重新用于运输之前。

中型散装容器的最后一次定期试验或检验期限届满后,不得用于充罐和运输。

如果中型散装容器的最后一次定期试验或检验届满前充罐,其可被运输一段时间,但不能超过最后一次定期试验或检验届满后3个月。

此外,出于下列目的,中型散装容器可在最后一个定期试验或检验期限届满后被运载;

1.        已清空但未清洗,在下次充满罐前为进行试验或检验的目的;及

2.        除经有关当局批准,在最后一次定期试验或检验届满后6个月内,中型散装容器可以用作危险品或其残余物的返运,以便对其进行处理和回收。对这种豁免情况的说明须纳入运输文件。

31HZ2型中型散装容器在运装液体时须至少装至外壳体积的80%并始终用封闭的货物运输组件来运输。

金属、刚性塑料、复合及柔性材料的中型散装容器的所有人的国家、名称或经授权的标识被永久性性标注在该容器上。除了所有人对其进行日常保养外,其他机构对此类容器进行日常保养时,须将下述内容永久地标注在该容器的生产厂家的UN设计类型标志旁边;

1.        进行日常保养的国家;

2.        进行日常保养机构的名称或授权标识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