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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包装导则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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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第1类到第9类危险货物的包装导则在4.1.4中给出,根据它们适用的包装类型,将它们分为三部分:

4.1.4.1针对除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宗包装以外的包装,这些包装导则由包括“P”的字母和数字编码表示;

4.1.4.2针对中型散装容器,这些包装导则由包括“IBC”的字母和数字编码表示;

4.1.4.3针对大宗包装,这些包装导则由包括“LP”的字母和数字编码表示。

一般来说,如果适用,包装导则要求遵守4.1.1、4.1.2和/或4.1.3中的一般规定和4.1.5、4.1.6、4.1.7、4.1.8或4.1.9中的特殊规定。对于个别物质或制品,包装导则中则给出了特殊包装规定。这些特殊规定也由包括以下字样的字母数字编码表示;

PP”适用于除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宗包装以外的包装

B”适用于中型散装容器

L”适用于大宗包装

除非另有规定,每一包装均须遵守本规则第6章的想干规定。包装导则一般不再相容性方面提供指导,使用者不得选用未确认拟运物质与所选包装材料的相容性的包装(例如大多数氟化物和玻璃容器不相容)。如果包装导则中允许使用玻璃容器,则瓷质、陶制容器也同样允许使用。

危险货物一览表第8栏为每一种物品或物质标明了必须采用的包装导则。第9栏标明了适用于特定物质或物品的特殊包装规定。

没一包装导则酌情列出了可用的单一和组合包装。对于组合包装给出了可用的外包装和内包装及(如适用)在每一内包装或外包装中允许的最大量。其中最大净重和最大容量已在1.2.1中定义。

如果所运物质在运输过程中容易变成液态,则不得使用一下包装;

包装

1.  桶:1D和1G

2.  箱:4C1,4C2,4D,4F,4G和4H1

1.        袋:5L1,5L2,5L3,5H1,5H2,5H3,5H4,5M1,和5M2

2.        复合包装:6HC,6HD1,6HD2,6HG1,6HG2,6PC,6PD1,6PD2,6PG1,6PG2,和6PH1

大宗包装

柔性塑料:51H(外包装)

中型散装容器

对于包装类I的物质:所有类型的中型散装容器

对于包装类II和包装类III的物质;

木质:11C,11D和11F

纤维板:11G

柔性:13H1,13H2,13H3,13H4,13H5 ,13L1,13L2,13L3 ,13L4,13M1,和13M2

复合:11HZ2和21HZ2

若本章的包装导则允许使用某种特殊类型的包装(例如:4G;1A2),根据第6章的规定,标有同样的包装标识码,其后跟字母“V”、“U”或“W”的包装(例如:“4GV”、“4GU”或“4GW”;1A2V,1A2U,1A2W),也可根据有关的包装导则,在适用于这种类型包装的相同条件和限制下使用。例如只要标有“4G”的组合包装允许使用,标有“4GV”的组合包装就可以使用,但应考虑到有关内包装类型和数量限制的相关包装导则中的规定。

用于运输液体和固体的压力容器

除非本规则另有安排,压力容器应该符合以下规定;

1.        6.2章适用的要求;或

2.        如满足4.1.3.6和6.2.3.3的规定,适用压力容器生产国使用的有关设计。建造。试验。生产和检验的国家或国际标准。

压力容器可用于运输除爆炸品、热不稳定物质、有机过氧化物、自反应物质、由于化学反应释放的气体引起压力显著变化的物质以及放射性材料以外的所有的液体和固体(除非4.1.9许可)。

本小节不适用于4.1.4.1,包装导则P200中表3提及的物质。

每种压力容器的设计类型须得到生产国有关当局批准或按第6.2章批准。

除非另有规定,压力容器的最小试验压力须为0.6Mpa。

除非另有规定,压力容器可安装一个应急压力释放装置用于避免过度充装或火灾事故引起爆炸。压力容器阀门的设计和建造须能在损坏的情况下不会发生内装物的泄漏或须能在压力容器内装物的无意释放时免受损坏,其中的一种方法在4.1.6.1.8(.1)至(.5)中给出。

50℃时压力容器的冲灌度不得超过95%。须留有足够的膨胀余位以保证在55℃时压力容器内的液体不会装满。

除非另有规定,压力容器须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和试验。定期检验须包括一次外部检查、一次内部检查或采用有关当局批准的替代方法进行检验、一次压力试验或有关当局同意的对包括所有附属装置压力容器在内的一次等效非破坏性试验(如密封阀、可溶或应急释放阀)。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实验期届满后不得冲灌但可以运输,压力容器的维修满足4.4.6.1.11的要求。

冲灌前,充罐者须对压力容器进行检查保证压力容器可以运输该物质并满足规则的要求。充满后,阀门须关闭并在运输过程中保持关闭。托运人须确保封口和设备有泄漏。

可重复充罐的压力容器除非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改变其用途,否则不得充注与上一次充注物不同的物质。

依照4.1.3.6(不符合6.2章的规定)装运液体和固体的压力容器须按照生产国有关当局的要求进行标记。包装导则中没有提别认可的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宗包装,不得用于物质或物品的运输,除非经有关当局特别批准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1.        替代性包装符合本站一般规定的要求;

2.        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包装导则由说明,替代性包装符合第6章的规定;

3.        有关当局确认替代性包装至少能够达到与按照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指定的包装导则所示包装方法相同的安全指标;

4.        托运或运输文件所附带的有关当局批准证书的副本中显示出该替代包装已经由有关当局批准。

注:负责批准的有关当局须采取行动修订本规则,以使其包括上述批准的适当的条款。

除第1类物品外的无包装物品

对不能按第6.1章的要求进行包装的大型重件,并且必须在空载、未清洁且无包装条件下运输则有关当局可予以批准。但有关当局须考虑到:

1.     这些大型重件须具有足够的强度,以承受运输过程中通常遇到的震动和压力,运输过程包括货物运输组件之间、货物运输组件与库场之间的转运以及为进行人工和机械操作从托盘上所做的任何搬运;

2.     所有的封闭和开启设施须予以封闭,以保证在正常运输条件下防止由于震动及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如因纬度不同所致)而引起的任何内装物的损失;大型重件的外面不得附着任何危险品残留物;

3.     大型重件与危险品直接接触的部分;

1)不得受危险品的影响,强度不得有明显的削弱;及

2)不得产生危险的影响,如发生催化反应或与危险品发生反应。

 

4.运输中,装有液体的大型重件在系固和装载方面,须保证既不发生泄漏又使包件不发生永久变形。

5.这类货件须固定在槽架、格箱或其他装卸器具中,使其在正常运输情况下松动。

经有关当局按4.1.3.8.1款批准的未包装物品,按第5部分的规定进行托运。另外,这类物品的托运人须保证批准证明的复印件与大型重件一同运输。

注:大型重件包括柔性燃料容器系统、军事设备、机械设备或装载的危险品超过限量的设备。

若按4.1.3.6及各自相应的包装导则,装载气体的钢瓶和其他压力容器经批准用于装运液体或固体物质时,则按填装国家有关当局的规定通常用作气体运输的钢瓶和压力容器用于此种运输均得以批准。阀门须经妥善防护。容积等于或小于1L的压力容器须装载在由合适材料制成的具有足够强度、设计形式符合其容积和运输要求的外包装中,并在包装中充分系固或衬垫,以防正常运输条件下载外包装中发生过量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