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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的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宗包装)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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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的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宗包装)的一般规定:
注:对于第2类、第6.2类和第7类货物的包装,本节中的一般规定仅适用于4.1.8.2(第6.2类),4.1.9.1.5(第7类)和4.1.4中适用的包装倒则(第2类参见P201和LP02,第6.2类参见P620,P621,P650,IBC620和LP621)。
危险货物须盛装在质量良好的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宗包装)内,这些包装的强度须足以承受运输过程中通常遇到的震动和负荷。运输过程包括货物运输组件之间、货物运输组件与库场之间的转运以及为进行人工机械操作在托盘上火集合包件上所作的任何搬运。在准备运输时,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宗包装)的结构和密封性须能够在正常运输条件下防止由于震动及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如因纬度不同所致)而引起的任何内装物的损失。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宗包装),须根据生产商提供的要求密封。在运输过程中,包件、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宗包装的外表面不得粘附附有危险残余物质。这些规定适用于新的、重复使用的、修复的或改制的包装,也适用于新的。重复使用的、修复的或改制的中型散装容器和新的或重复使用的大宗包装。
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宗包装)中直接与危险货物接触的部位;
1. 不得因危险物质而受到影响或受到严重削弱;和
2. 不得产生危险影响,如催化反应或与危险货物发生反应;和
3. 在不正常运输条件下不得渗入危险货物产生危险。
必要时 须进行适当的内部涂层或经适当处理。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否则每个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宗包装,但内包装除外)须符合按照6.1.5、6.3.5、6.5.6、或6.6.5中要求检验合格的设计类型。然而2011年1月1日之前生产的,符合一种设计类型,但未通过6.5.6.13所述的振动试验或不需要满足6.5.6.9.5.4所属跌落试验的中型散装容器可继续使用。
向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宗包装)内加注液体时,必须留有足够的膨胀余位(预留容量),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可能由温度引起所装液体膨胀而导致容器渗漏或永久变形。除非有特殊条款规定,否则在55℃下,液体不得完全装满。当中型散装容器装载液体时,液面上方须留有足够的膨胀余位,以保证平均温度为50℃时中型散装容器的冲灌度不超过其水容量的98%。
在空运时,拟装液体的包装也须按国际空运规章的规定,能够承受一定压差而不渗漏。
内包装装入外包装的方法须保证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会因内包装的破裂、戳穿或渗漏而使内装物进入外包装中。装运液体的内包装须封口朝上并按本规则5.2.1.7.1所述的标记方向置于外包装内。易破裂或易被戳穿的内包装,如用玻璃、瓷器活陶器或某些塑料等制成的内包装,须使用合适的衬垫材料紧固于外包装内。内包装的泄漏不应明显削弱衬垫材料或外包装的保护性能。
如果组合包装或大宗包装的一个外包装已经与不同类型的内包装进行试验并证明合格,该外包装或大宗包装也可以配用这些不同类型的内包装,另外,只要达到等效的性能标准,下列各种不同形式的内包装可以不经过进一步的包装试验:
1、如达到下列要求,相同或较小的内包装可以使用;
---内包装在设计上和试验的内容包装相似(如形状;圆形、长方形等);
---内包装构造材料(玻璃、塑料、金属等)的抗冲击力和堆积力与试验的内包装相同或更好;
---内包装具有相同或更小的开口,而且密封设计相似(如螺帽、摩擦盖等);
---使用足够的附加材料填充空间,防止内包装较大的移动;
---内包装在外包装中的排列方式与试验空时相同;和
2. 如有足够的附加材料填充空间并防止内包装的明显移动,可使用试验证实的较小数量的内包装或上述.1中的替代内包装。
3. 如满足包括4.1.1.3在内的所有相关规定,并在适用时适用合适的衬垫材料避免其在包装内移动,出满足包装导则的要求外,允许在外包装内使用补充包装(例如中间包装或所要求的内包装内的容器)。
衬垫吸收材料须是惰性的,并与内装物的性质相适应。
外包装的性质和厚度须保证运输过程中不会因摩擦而产生可能严重改变所装物质化学稳定性的热量。
同其他危险货物或一般货物相互之间发生危险反应并引起如下后果的危险货物不得装在同一个外包装或大宗包装内:
1. 燃烧和/或产生相当多的热量;
2. 产生易燃、有毒或窒息性气体;
3. 形成腐蚀性物质;或
4. 形成不稳定物质。
装有经加湿或经稀释的物质的包装、其封闭装置须能使其所含液体(水、溶剂或减敏剂)的百分率不会再运输中降至规定的限度之下。
如果在中型散装容器中以串联的方式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封闭装置,须最先封闭距运输物质最近的那个装置。
除非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另有规定,否则盛装具有以下特性物质的包件;
1. 产生易燃气体或蒸气;
2. 在干燥情况下,可能有爆炸性;
3. 产生有毒气体或蒸汽;
4. 产生腐蚀性气体或蒸汽;或
5. 可能与空气发生危险性反应。
应当是气密封口。
如果由于内装物释放气体而使包装内产生压力(由于温度升高或其他原因),在释放的气体不会因其毒性、易燃性及排放量等问题而造成危险时,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可安装通气孔。
如果由于内装物正常分解而引起危险的高压时,须安装通气孔装置。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在运输状态下,其通气装置的设计须能保证在正常运输条件下防止液体的渗漏和异物的渗入。
液体只能装入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对可能产生的内压具有适当的承受力的内包装中。
新的、改制的或重复使用的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宗包装,或经修复的包装和经修复的或日常维修过的中型散装容器,须能分别通过6.1.5/6.3.5/6.5.6或6.6.5中所规定的各项试验。在盛装和交付运输之前,每个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宗包装)都须经过检查,保证包装无腐蚀、无污染或其他损坏,并保证每个中型散装容器的辅助设备都能正常工作。与被批准的设计类型相比,任何出现强度降低迹象的包装均不得使用,或须进行修复处理或进行维修使其能够承受设计类型检验。
装运液体的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须足以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可能产生的内压力。由于低沸点液体的蒸汽压力通常较大,盛装这些液体的容器须有足够的强度和足够的安全系数,以承受可能产生的内压。分别标有6.1.3.1(d)和6.5.2.2.1规定的液压试验压力的包装和中型散装容器须盛装符合下列蒸汽试验压力的液体;
1. 根据15℃的冲灌温度和4.1.1.4所规定最大冲灌度决定的,在55℃时,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内的总表压(即所装物质的蒸气压力加上空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的分压,减去100kpa)不超过标记试验压力的2/3;或
2. 在50℃时,低于所标记试验压力与100kpa之和的4/7;或
3. 在55℃时低于所标记试验压力与100kpa之和的2/3.
拟运液体的中型散装容器不得用于运输在50℃时蒸气压力高于110kpa(1.1bar)或55℃时蒸气压力高于130kpa(1.3bar)的液体。
对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按4.1.1.10.3要求计算的标记试验压力实例

Vp55

kpa

Vp55*1.5kpa

Vp55*1.5)减去100kpa

根据6.1.5.5.4.3要求的最低试验压力(表压)kpa

应在包装上标明的最低试验压力(表压)kpa

2056

四氢呋喃

3

1

70

105

5

100

100

2247

正葵烷

3

2

1.4

2.1

-97.9

100

100

1593

二氯甲烷

6.1

3

164

246

146

146

150

1155

乙醚

3

1

199

299

199

199

250


注1:对纯液体,55℃时的蒸气压力(Vp55)通常可以在科学用表中获得。
注2:本表只限于使用4.1.1.10.3时参考,标记试验压力在55℃时须是蒸气压力的1.5倍减去100kpa。
注3:在6.1.5.5.5中,对乙醚要求的最低试验压力是250kpa。
曾装过危险物质的空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宗包装,须按本规则中对装有物质的包装的同样要求来处理,除非已采取足够的措施来保证没有任何危险。
第6.1章所述的每个用于盛装液体物质的包装,须进行适当的防渗漏试验。此试验是6.1.1.3中列明的质量保证程序的一部分,用来表明能够达到6.1.5.4.4所规定的试验标准;
1. 在第一次投入运输之前;
2. 在改制或修理之后的任何包装,再次投入运输之前;
对于这类试验,包装不需要有自己的封闭装置。如果试验结果不受影响,复合包装的内容器可以在无外包装的情况下试验,组合包装的内包装或大宗包装不需要进行此项试验。
用于装载固定物质的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如果该固体物质在运输中遇到的温度下有可能变成液体,那么这种包装还须具备装载该物质液态的能力。
用于运输颗粒状或粉末状物质的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须是防撒漏的,或须配有衬里。
除非有关当局另有批准,对于塑料桶和罐、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和带有塑料内容器的复合中型散装容器,允许其用于装运危险物质的期限为自制造之日起5年,但由于所装运物质的特殊性质而规定了较短期险的除外。
在使用冰作为冷却剂的情况下,不得影响容器的完好。
爆炸品、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除非在本规则中有相反的规定,用于第1类货物、第4.1类自反应物质和第5.2类有机过氧化物的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宗包装,须满足中度危险类别(包装类II)的要求。
救助包装和大宗救助包装的使用
损坏、缺陷、渗漏或不符合要求的危险货物包件、或溢漏、渗漏的危险货物,可用6.1.5.1.11和6.6.5.1.9中提到的救助包装运输。这不妨碍按照4.1.1.18.2和4.1.1.18.3要求使用适当类型和性能水平的大尺寸包装或大宗包装。
须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救助包装内破损或渗漏的包件过分移动。当救助包装盛装液体时,须加进充足的惰性吸收材料以消除从包件流出的液体。
须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没有压力上升的危险。
救助压力容器的使用
压力容器存在损坏、缺陷、泄漏或不合格情况下,可以根据6.2.3使用救助压力容器。
注:救助压力容器可根据5.1.2作为外包装使用。在作为集合包装使用时,标记应该根据5.1.2.1而不是5.2.1.3做出。
压力容器应放在适当大小的救助压力容器内。被放入的压力容器的最大尺寸限制体积为1000L。同一个救助压力容器内可以放超过一个的压力容器,但必须知道内装物是什么,并且彼此之间不会发生危险反应(见4.1.1.6)。此时被放入的压力容器总水容量须不超过1000L。应采取措施,防止压力容器在救助压力容器内移动,如隔断、固定或衬垫。
压力容器只能放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救助压力容器中;
1. 救助压力容器符合6.2.3.5,并附有一份批准书复印件;
2. 救助压力容器直接接触或可能直接接触危险货物的部分,不会因危险货物而受到影响或弱化功能,且不会造成危险应县(例如,催化反应或与危险货物发生反应);和
3. 装载的压力容器,其内装物的压力和数量有限,万一全部泄漏到救助容器中,救助压力容器在65℃的压力不超过救助压力容器的试验压力(气体的情况;见4.1.4.1的包装规范P200(3))。必须考虑到装载的设备和衬垫等造成的救助压力容器可用水容量的减少等情况。
对所载压力容器内的危险货物使用的正确运输名称、联合国编号和其前面的字母“UN”,以及第5.2章中对包件要求的标签,均适用于提交运输的救助压力容器。
救助压力容器每次使用后,都必须清洗、消毒,并用肉眼检查内外表面。救助压力贮器应根据6.2.1.6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和测试。
运输期间,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宗包装须紧固于运输组件或装入运输组件之中,防止发生横向或纵向移动或撞击,并具备足够的外部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