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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类-易自燃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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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1    定义和特性

2.4.3.1.1   第4.2类包括:

          1.引火物质,是指即使量很少,与空气接触后5分钟之内即可着火的物质,包括混合物和溶液(液体或固体)。这些物质是最容易自燃的;和

          2.自燃物质,是指除引火物质以外,在不供能量的情况下与空气接触易于自行发热的物质。这些物质只有在数量大(若干公斤)、时间长(若干小时或若干天)的情况下才会着火。

2.4.3.1.2    物质的自燃是该物质与空气中的氧逐渐发生反应产生热的过程。如果热产生的速度超过热损耗的速度,物质的温度便会上升,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诱导期后,可自发起火或自燃。

2.4.3.1.3    有些物质遇火时,还可能会放出有毒气体。

 

2.4.3.2     第4.2类物质的分类

2.4.3.2.1    如果在按照{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3.3.1.4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的试验中,其样品在其中一个试验中着火,该物质须划归到第4.2类的引火固体。

2.4.3.2.2   如果在按照{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3.3.1.5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的试验中,其样品在其中一个试验中着火,该物质须划归到第4.2类的引火液体。

2.4.3.2.3   自燃物质

2.4.3.2.3.1   一种物质如果在按照{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3.3.1.6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的试验中发生下列情况,则该物质须划归为第4.2类的自燃物质;

1.在140℃情况下使用边长为25mm的立方体样品得到肯定结果;

2.在140℃情况下使用边长为100mm的立方体样品的试验中得到肯定结果,并且在120℃情况下是用边长为100mm立方体样品的试验中得到否定结果,并且该物质交付运输的包件容积大于3m³;

3.在140℃情况下使用边长为100mm立方体样品的试验中得到肯定的结果,病在100℃情况下使用边长为100mm的立方体样品的试验中得到否定结果,并且该物质交付运输的包件容积大于450L;

4在140℃情况下使用边长为100mm立方体样品的试验中得到肯定的结果,并且在100℃情况下使用边长为100mm的立方体样品的试验中得到肯定结果。

注:如果用这种试验方法也能得到肯定的结果,出G型外以外的其他自反应物质不应划为第4.2类而须划为第4.1类(见2.4.2.3.1.1)。

2.4.3.2.3.2      一种物质如果发生下列情况,则不得划到第4.2类;

1.在140℃情况下使用100mm的立方体样品的试验中得到否定的结果;

2.在140℃的情况下使用100mm的立方体样品的试验中得到肯定的结果,并且使用边长25mm立方体样品的试验得到否定的结果,在120℃情况下使用边长为100mm立方体样品的试验中得到否定结果,并且该物质交付运输的包件容积不超过3m³;

3.在140℃情况下使用边长为100mm立方体样品的试验中得到肯定的结果,并且使用边长为25mm的立方体样品的试验得到否定结果,在100℃情况下使用边长100mm的立方体样品的试验中得到否定结果,并且该物质交付运输的包件容积不超过450L。

2.4.3.3       包装类的确定

 

2.4.3.3.1      所有的引火固体和液体须划到包装类I。

2.4.3.3.2     自燃物质,在140℃情况下使用25mm的立方体样品的试验中得到肯定的结果,须将其划到包装类II。

2.4.3.3.3     下列自燃物质须划到包装类III;

1.在140℃情况下使用100mm的立方体样品的试验中得到肯定的结果,并且使用边长25mm立方体样品的试验得到否定的结果,并且该物质交付运输的包件容积大于3m³;

2.在140℃情况下使用100mm的立方体样品的试验中得到肯定结果,并且使用边长25mm立方体样品的试验得到否定的结果,在120℃情况下使用边长为100mm立方体样品的试验中得到肯定结果,并且该物质交付运输的包件容积大于450L;

3.在140℃情况下使用100mm的立方体样品的试验中得到肯定结果,并且使用边长25mm立方体样品的试验得到否定的结果,并且在100℃情况下使用边长100mm立方体样品的试验中得到肯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