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2.2.1 定义和特性
2.4.2.2.1.1 就本规则而言,易燃固体系指易于燃烧的固体和经摩擦可能起火的固体。
2.4.2.2.1.2 易于燃烧的固体系指纤维状、粉末状、颗粒状或糊状物质,如果该物质与燃烧的火柴等火源短暂接触时易于点燃且火焰迅速蔓延,该物质具有危险性。其危险性不仅来自于或,还可能来自于有毒的燃烧产物。金属粉末尤其危险,一旦着火难以扑灭,因为常用的灭火剂,如二氧化碳或水,只能增加其危险性。
2.4.2.2.2 易燃固体的分类
2.4.2.2.2.1 粉末状。颗粒状或糊状物质,如果按照{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3.2.1的试验方法,一个或多个试验的燃烧时间低于45秒或燃烧速率高于2.2mm/s,该物质就须被划分为第4.1类易燃固体。金属粉末或金属合金如果可被点燃且反应在10分钟以内蔓延到样品的全部长度时,则该物质须被划分到4.1类。
2.1.2.2.3 包装类的确定
2.4.2.2.3.1 参照2.4.2.2.2.1的试验方法确定包装类。对于易燃固体(除金属粉末外),如果其燃烧时间少于45秒且火焰通过浸湿区,须将其划分到包装类II。对于金属粉末或金属合金,如果反应区覆盖该样品整个长度的时间等于或小于5分钟,则须将其划分到包装类II
2.4.2.2.3.2 参照2.4.2.2.2.1中的试验方法确定包装类。对于易燃固体(除金属粉末外)如果其燃烧时间少于45秒且浸湿区阻止火焰蔓延至少4分钟,则须将其划分到包装类III,对于金属粉末,如果反应覆盖样品整个长度的时间大于5分钟单小于10分钟,则须将其划分到包装类III。
2.4.2.2.3.3 对于经摩擦可能起火的固体,其包装类的确定须比照现行条目或按照适用的特殊规定。
2.4.2.2.4 易自然金属粉末,如果被水浸湿即达到抑制其自然的性质,可划分到第4.1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