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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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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定义和特性

就本规则而言,本类物质无论液体或固体,与水相互作用易于自然或放出一定数量危险性的易燃气体。

有些物质当与水接触可释放易燃气体,这种气体与空气混合将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这种混合物很容易被普通的货源点燃,如:明火、飞溅火花的手工工具、无保护装置的灯。产生的冲击波和火焰可能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试验方法参阅2.4.4.2它是用来确定一种物质与水的反应是否产生一定数量危险性的易燃气体。这种试验方法不用于引火物质。

4.3类物质的分类

如果按照【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3.4.1的试验方法进行的试验中,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发生下列情况,须将其划分到第4.3类:

1.     在实验程序的每一步都发生自燃;或

2.     产生易燃气体的速率大于每千克该物质每小时1升。

包装类确定

须划分到包装类I的物质是在大气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通常表现出产自自燃气体的趋势,或在大气温度下很容易与水反应,其产生的易燃气体的速率等于或大于10升每千克每分钟。

须划分到包装类II的物质是在大气湿度下很容易与水反应,产生的易燃气体的最大速率等于或大于20升每千克每小时,且不满足包装类I的标准。

须划分到包装类III的物质是在大气温度下缓慢与水反应,产生易燃气体的最大速率大于1升每千克每小时,且不满足包装类I或II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