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 闪点的确定
注本节的规定不是强制的。
2.3.3.1 易燃液体的闪点是该液体的蒸汽与空气形成可燃混合物的最低温度。当从包装中泄漏该液体时,会形成有一定危险的爆炸性或可燃性混合物。易燃液体只要其温度 保持在闪点温度一下就不会被点燃。
注:闪点不能与燃点混淆,后者是指爆炸性蒸汽和空气混合物必须加热到该温度才能引起实际爆炸。闪点与燃点之间没有关系。
2.3.3.2 对某一具体液体而言,闪点不是一个准确的物理常量。它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所用试验仪器的结构和试验程序。因此闪点数据应标明试验仪器的名称。
2.3.3.3 目前使用的有几种标准仪器,他们按照同样的原则进行操作,早预计闪点一下的温度将一定量的液体注入容器,然后缓慢加热;每隔一段时间,用一小火苗划过液面。闪点是发生“闪光”的最低温度。
2.3.3.4 按所用仪器将试验方法分为两类,开口容器(开杯方法)或封闭容器,只在点火时才开口(闭杯方法)。
2.3.3.5 一般来说,闭杯仪器的重复性比开杯好。
2.3.3.5.1 因此建议闪点,尤其在23℃左右范围内,须用闭杯方法(c.c)测定。
2.3.3.5.2 本规则的闪点数据基本都是依据闭杯方法。在习惯用开杯方法测定闪点的国家,用该地方测定的温度需适当降低以符合本规则的闪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