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 定义和一般规定
2.3.1.1 第3类包括下列物质:
1易燃液体(见2.3.1.2和2.3.1.3);
2液体退敏爆炸品(见2.3.1.4)
2.3.1.2 易燃液体是闭杯试验在60℃(相当于开杯试验65.6℃)或在60℃以下时放出易汽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处于溶液中或悬浮状态的固体或者液体(如:油漆、清漆、真漆等,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性已列入其他类别中的物质),上述温度通常指闪点。本类还包括:
1交付运输时温度等于或高于闪点温度的液体;和
2在加温条件下运输的或交付运输的,在温度等于或低于最高运输温度时会放出易燃蒸汽的液体。
2.3.1.3 然而,本规则规定不适用于闪点高于35℃且不持续燃烧的液体。就本规则而言,满足下列条件的液体视为不持续燃烧:
1液体通过了可持续燃烧试验(见{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3部分32.5.2规定的可持续燃烧试验);或
2根据ISO2592:1973,其着火点大于100℃;或
3它们是与水混合的溶液,按质量计含水量大于90%。
2.3.1.4 液态退敏爆炸品是溶于或悬浮于水或其他液态物质,形成均一的液体混合物以制其爆炸特性的爆炸性物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液体退敏爆炸品的条目有UN 1204,UN 2059,UN 3064,UN 3343,UN3357和UN3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