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1 第2.1类 易燃气体
该气体在温度为20℃、标准压力101.3kpa条件下:
1 当空气混合按体积占13%或更低时能够点燃;或
2 不管最低燃烧极限是多少,与空气的燃烧幅度至少有12个百分点。易燃性须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通过的实验或计算方法来确定(见ISO 10156:2010).当运用这些方法没有充分数据时,可以运用国家有关当局认可的类似方法来确定。
2.2.2.2 第2.2类 非易燃、无毒气体
1窒息性----在大气中,该气体通常会稀释或替代氧气的气体;或
2氧化性----该气体通常以提供氧气的方式,比空气更容易造成或导致其他材料或
3在其他类别里没有列入。
注:在2.2.2.2中,“比空气更容易造成或导致其他材料燃烧的气体”,系指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10156:2010规定的方法,确定的氧化能力大于23.5%的纯净气体或气体混合物。
2.2.2.3 第2.3类 有毒气体
该气体是:
1被认为是对人类有毒或者有腐蚀性以至于危害健康;或
2被认定为对人类有毒或有腐蚀性,因为(按照2.6.2.1的定义)气体的LC50的值等于或低于5000mL/m³(ppm)。
注:在腐蚀性上符合上述标准的气体将分类为带有腐蚀性副危险性的有毒气体。
2.2.2.4 气体和气体混合物的危险性超过一种时,按一下顺序排列先后:
1第2.3类优先于其他所有分类;
2第2.1类优先于2.2类。
2.2.2.5 第2.2类气体,若在20℃时以低于200kpa的压力运输并且不是液化气体或冷冻液化气,不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2.2.2.6 下列物品中所含第2.2类气体不受本规则限制;
1食品,包括碳酸充气饮料(UN1950除外);
2体育用球类;
3轮胎(航空运输除外)
注解:该豁免不适用于灯。对灯的豁免参照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