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2-68974698

新闻中心

NEWS

第5.1类-氧化物质

首页 > 新闻中心 > 危报知识

注:对于第5.1类氧化物质的分类,如果试验结果和已有的经验之间存在分歧,则根据已有经验做出的判断须优先于试验结果。

特性

5.1类物质在一定环境下直接或间接的放出氧气。所以,氧化物质增加与其接触的可燃物质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和剧烈程度。

特性

5.1类物质在一定环境下直接或间接的放出氧气。所以,氧化物质增加与其接触的可燃物质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和剧烈程度。

氧化物质与可燃物质的混合物,甚至与诸如糖、面粉、食油、矿物油登上、物质的混合物都是危险的,这些混合物易于点燃,有事因摩擦或碰撞而着火。混合物能剧烈燃烧并导致爆炸。

大多数氧化物质和液体酸类接触会发生剧烈反应,释放有毒气体。某些氧化物质遇火时亦可释放有毒气体。

上述特性一般为本类所有物质所共有。此外,有些物质具有特殊性质,对此须在运输中予以重视。这些特性在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中予以表示。

氧化性固体

5.1类固体物质的分类

通过试验测定该固体物质与可燃物充分混合时增加其燃烧速度或燃烧剧烈程度的潜力。试验程序见《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4.4.1(试验O.1),替代的试验程序见34.4.3(试验O.3)。待评估的物质与干纤维素以质量比1:1和4:1组成进行试验的混合物。混合物的燃烧特征进行下列比较:

1.     在试验O.1中,与质量比为3:7的溴酸钾和干纤维素的标准混合物相比较。如果其燃烧时间等于或小于标准混合物,那么该燃烧时间须与包装类I或II的参考标准(溴酸钾和干纤维素的质量比为3:2和2:3)相比较;或

2.     在试验O.3中,与质量比为1:2的过氧化钙和干纤维素的标准混合物相比较。如果其燃烧速率等于或大于标准混合物,那么该燃烧速率须与包装类I或II的参考标准(过氧化钙和干纤维素的质量比分别为3;1h和1:1)相比较。

分类试验结果的评估基于:

1.        与参考混合物比较平均燃烧时间(试验O.1)或燃烧速率(试验O.3);和

2.        该物质和干纤维素的混合物是否燃和燃烧。

若质量比为4:1或1:1的固体样品与干纤维素进行试验表现出以下结果,该物质划为5.1类;

1.        在试验O.1中,平均燃烧时间等于或少于质量比为3:7的溴酸钾和干纤维素混合物;或

2.        在试验O.3中,平均燃烧速率等于或大于质量比为1:2的过氧化钙和干纤维素混合物。

包装类的确定

根据《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4.4.1(试验O.1)或.34.4.3(试验O.3)的试验程序,并按照下列标准为固体氧化性物质分配包装类:

1试验O.1

1.        包装类I:质量比为4:1或1:1的样品与干纤维素进行试验,结果显示其平均燃烧时间少于质量比为3:2的溴酸钾和干纤维素混合物的任何物质;

2.        包装类II:质量比为4:1或1:1样品与干纤维素进行试验,结果显示其平均燃烧时间等于或少于质量比为2:3的溴酸钾和干纤维素混合物的且不满足包装类I标准的任何物质;

3.        包装类III:质量比为4:1或1:1的样品与干纤维素进行试验,结果显示其平均燃烧时间等于或少于质量比为3:7的溴酸钾和干纤维素混合物的且不满足包装类I和II标准的任何物质;

4.        未划入第5.1类:质量比为4:1或1:1的样品与干纤维素进行试验,未能点燃且不持续燃烧,或结果显示其平均燃烧时间大于质量比为3:7的溴酸钾和干纤维素混合物的任何物质;

2试验O.3

1.        包装类I:质量比为4:1或1:1的样品与干纤维素进行试验,结果心事其平均燃烧速率大于质量比为3:1的过氧化钙和干纤维素混合物的任何物质;

2.        包装类II:质量比为4:1或1:1的样品与干纤维素进行试验,结果显示其平均燃烧速率等于或大于质量比为1:1的氧化钙和干纤维素混合物的且不满足包装类I标准的任何物质;

3.        包装类III:质量比为4:1或1:1的样品与干纤维素进行试验,结果显示其平均燃烧速率等于或大于质量比为1:2的过氧化钙和干纤维素混合物的且不满足包装类I和II标准的任何物质;

4.        未划入第5.1类;质量比为4:1或1:1的样品与干纤维素进行试验,未能点燃且不持续燃烧,或结果显示其平均燃烧速率小于质量比为1:2的过氧化钙和干纤维素混合物的任何物质。

氧化性液体

5.1类液体物质的分类

通过试验测定当液体物质与可燃物质充分混合时增加其燃烧速度和燃烧剧烈程度或自燃的潜力。试验程序见《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4.4.2(试验O.2)。在燃烧过程中测试其压力提高的时间。该液体是否是滴5.1类的氧化物质,都应在试验结果的基础上确定(见2.0.3危险性优先顺序)。如果是,须划到包装类I、II或III。

分类试验结果在下列基础上评估:

1.     该物质与纤维素的混合物是否自燃;

2.     压力从690kpa提高到2070kpa所用平均时间与参考物质相比较。

如果进行试验的液体物质与纤维素比例的质量比例为1:1(质量比),它显示的平均压力提高时间等于或少于1:1混合物(65%的硝酸水溶液与纤维素的质量比),则该物质须划为第5.1类。

包装类的确定

按照《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4.4.2的试验程序对液体氧化性物质指定包装类,应符合下列标准:

1.     包装类I:进行试验的液体与纤维素的质量比为1:1的混合物自燃,或该物质与纤维素的质量比为1:1的混合物平均压力提高时间少于50%的高氯酸与纤维素质量比为1:1的混合物的平均提高时间;

2.     包装类II:进行试验的液体与纤维素的质量比为1:1的物质,显示的平均压力提高时间等于会少于40%的氯酸钠水溶液与纤维素的质量比为1:1的混合物的平均提高时间,且不满足包装类I类和II类的标准。

3.     包装类III:进行实验的液体与纤维素的质量比为1:1的物质,显示的平均压力提高时间等于或少于65%的硝酸水溶液和纤维素的质量比为1:1的混合物的平均提高时间,且不满足包装类I和II的标准。

4.     未划入第5.1类:进行试验的液体与纤维素的质量比为1:1的物质,显示的压力提高小于2070kpa;或显示的平均压力提高时间大于65%的硝酸水溶液与纤维素的质量比为1:1的混合物的平均提高时间。